耗米:hàomǐ 基本解释:●详细解释: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额外加征的部分。明陈士元《俚言解》卷二:“耗米之名,起自五代周显德年。詔云:漕运自晋汉以来,不给斗耗,纲吏多以亏欠抵死,自合每石给耗一斗。至宋詔止絶之。今之俗,则里胥或藉耗米名色害及纳户矣。”《清文献通考·国用五》:“耗米每正额米一石,江南加徵三斗,浙江四斗。”参见“耗羡”。
1、漕粮加征的耗米,除随船给运四斗外,其余耗米折征银两,并按兑运远近规定数额。
2、康熙三年(1664年)改为折征,折价高于市价三、四倍,加上耗米和运费,一石的折价往往等于市价五石以上。
3、清代续征白粮,虽免除民运,但另加耗米和运费。
4、月!%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卢森堡大公府会见卢森堡大公储亨利亲王。公时疏驳正,收其半以实京庾,舍其半以宽漕力,自是公储耗米岁增十万有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