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户:yuèhù 基本解释:[musicundergovernmentcontrol]封建时代供统治阶级取乐的人户,专门从事吹弹歌唱,名隶乐籍,户称“乐户”。后来也用来称“妓院●详细解释:1.封建时代供统治阶级取乐的人户,专门从事吹弹歌唱,名隶乐籍,户称“乐户”。其社会地位低贱。《魏书·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隋书·裴蕴传》:“藴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齐、梁、陈乐家子弟,皆为乐户。”元关汉卿《金线池》第三折:“贤弟不知,乐户们一经责罚过了,便是受罪之人,做不得大人妻妾。”鲁迅《准风月谈·我谈“堕民”》:“况且看他们的职业,分明还有‘教坊’或‘乐户’的余痕,所以他们的祖先,倒是明初的反抗洪武和永乐皇帝的忠臣义士也说不定。”2.旧时妓院的别称。《醒世恒言·蔡瑞虹忍辱报仇》:“径载到武昌府,转卖与乐户王家。那乐户家里先有三四个粉头,一个个打扮的乔乔画画,傅粉涂脂,倚门卖俏。”《醒世姻缘传》第十三回:“珍哥年一十九岁……卖与不在官乐户施良为娼。”3.指民间乐手。清袁枚《续新齐谐·喜婆》:“越郡城有惰民巷者,居方里,男为乐户,女为喜婆。民间婚嫁,则其男歌唱,其妇扶持新娘。”★◎乐户yuèhù[musicundergovernmentcontrol]封建时代供统治阶级取乐的人户,专门从事吹弹歌唱,名隶乐籍,户称“乐户”。后来也用来称“妓院★《魏书.卷一百一十一》、《隋书.卷十五、卷二十七、卷六十七、卷七十八》、《通典.卷一百四十五》。--作者:刘凤学★古代有乐工供职于宫廷,从事乐舞表演,参予祭祀行事。乐工之来源多为犯人或政治犯之家属,其职世代相袭。其中虽不乏杰出之专业人士,但其社会地位甚低;被视为贱民。北朝(公元386~公元581)时之文献始有乐户之名称。凡乐工及其家属皆编入户,持赤纸为籍,不属郡县。隋朝(公元581~公元618)开皇元年(公元581)时,曾放前朝乐工为百姓。但至大业六年(公元610),又徵集北魏(公元386~公元534),北齐(公元550~公元577)及北周(公元557~公元581)时之乐工子弟编入乐户,归太常寺管辖。★在官府注册,并编上名籍的妓女户。《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后为一般妓院的泛称。《金瓶梅.第一回》:「玉莲亦年方二八,乃是乐户人家女子,生得白净。」★古时罪人的妻女或犯罪的妇女,没收入官为官妓,隶属乐部,从事弹奏演唱,称为「乐户」。《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后泛指供奉皇室音乐的人家。《隋书.卷六七.裴蕴传》:「蕴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齐、梁、陈乐家子弟,皆为乐户。」妓院。《喻世明言.卷一七.单符郎全州佳偶》:「春娘年十二岁,为乱兵所掠,转卖在全州乐户杨家,得钱十七千而去。」《醒世恒言.卷三六.蔡瑞虹忍辱报仇》:「径载到武昌府,转卖与乐户王家。」
1、上党是戏曲乐户之乡。
2、北魏出现的乐户主要来源于罪犯配没和战争中的俘虏,他们的地位低于百姓。
3、在另一份保证书上,有铺保、铺保经理、乐户、乐户经理等机构和个人的担保,也有张桂莲本人的署名。
4、乐户是中国古代专门从事音乐歌舞的一个群体。
5、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乐户的考证,论及乐户在历代的发展及对音乐的贡献。
6、他们的身份不同,但主体是乐户,其身份以官奴婢和官户为主。
7、其四,由于在京师和王府提供服务的乐户可获得免费衣食,尤其是在京师服役的乐户赶上节日还可能得到皇帝的赏赐,因此他们的生活状况得到较多的保障。
8、而相比之下,地方上乐户的经济状况就差了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