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辜:bǎo gū 基本解释:●详细解释:古代刑律规定,凡打人致伤,官府视情节立下期限,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如伤者在期限内因伤致死,以死罪论;不死,以伤人论。叫做保辜。《急就篇》卷四:“疻痏保辜謕呼号。” 颜师古 注:“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殴者以日数保之,限内致死,则坐重辜也。” 元 孙仲章 《勘头巾》第一折:“你道我家狗咬着你,众街坊试看咱。若是我家狗咬他,我便写与你保辜文书;若不曾咬着,你便陪我缸来。” 清 梁章鉅 《归田琐记·被殴伤风方》:“ 纪文达 师又曰:‘凡被殴后以伤风致死者,在保辜限内,於律不能不拟抵。’”参阅《唐律疏义·斗讼·保辜》。★ 旧刑律,殴人致伤,当官立限以保之,限内身死,为因伤致死,治重罪。期内不死,罪可从轻,谓之保辜。所立之限,谓之保辜限,限内谓之保辜期。汉、史游《急就篇·卷四》:「疻痏保辜諕呼号。」注:「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殴者以日数保之,限内致死,则坐重辜也。」;《唐律疏议·鬬讼·保辜》:「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1、而保辜制度的实施对人际关系修复的效果对我们今天的立法思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主要从唐代保辜制度体现了儒家“德礼之治”的思想、唐代保辜制度体现了唐代立法者对刑事科学孜孜不倦的追求、唐代保辜制度体现了唐代立法化解社会矛盾的高超技巧、唐代保辜制度蕴涵着刑法谦抑思想不自觉的萌芽、唐代保辜制度的不合理成分以及唐代保辜制度的启示六个方面,力图对唐代保辜制度作出恰切中肯的评价。
3、本文分三个部分对唐代保辜制度做了详细的研究。
4、【出处】清梁章钜《归田琐记?被殴伤风方》:“凡被殴后,以伤风致死者,在保辜限内,於律不能不拟抵。
5、由上可见,保辜制度实际上就是解决刑事因果关系问题。
6、不过,元律对保辜作了一个例外规定,即“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的,虽在辜限以外,也要按照杀人罪减三等论处。
7、西汉初年规定保辜的时限是二十天,这是现存最早关于“保辜”的法律条文。
8、所谓保辜制度,是指伤害罪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及早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
9、察斗殴日月在保辜限外,诘曰:“伤重何不医?
10、《唐律?斗讼》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首者,五十日。
11、东汉何休注云:“古者保辜,辜内当以轼君论者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12、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
13、《元典章?刑部六?保辜》:“本路官吏即非创立衙门,凡诉殴伤,自有定例。
14、清律“保辜限期”条辑注:“残疾者不全之谓,如手折一指尚能持物,但亏损不完也。
15、其余52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内容亦有穿插交错,但细加缕析,其内容大致可分三方面:1、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2、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3、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
16、辜松圃等为保辜家绣庄名誉只得舍图。
17、他仔细推算了那个人的死亡时间,正好是在保辜时限外的“四刻”(刻是指在计算时间的滴漏上的刻度,中国古代将每昼夜划分为一百刻,四刻将近现在的一个小时)。
18、保辜制度经历朝历代发展逐步完备,并为后代刑律所沿袭。
19、论唐代保辜制度的完善及其立法借鉴
20、据史书记载,保辜制度始创于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841年间的西周成、康年代。
21、摘要保辜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
22、也有保辜制度。
23、清律保辜期限条注:“保,养也;辜,罪也。
24、本部分主要以唐代史籍中记载的《唐宝应元年( 762 )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件》为考察对象,对唐代保辜制度的实际运
25、刘员外浑家抓住话柄,向王小二要一纸百日生死保辜文书。
26、后来对方在保辜时限到达的那一天死亡,当地县衙门就以杀人罪判决,判处马麟死刑。
27、中国古代在长期的刑事法律活动中,就逐渐积累了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经验,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的保辜制度。
28、在古代的科技条件下,对于内脏损伤、内出血等在当时是没有办法检验定性的,所以中国古代法律就设立了一项叫做“保辜”的制度,按照受害人在一定时限后的伤势来确定加害人的罪名,如果在时限内受害人因伤死亡,就要定被告杀人罪;如果是在时限以外死亡的,就只是个伤害罪。
29、第一部分从唐律中关于保辜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入手,探本求源,对唐代保辜制度的立法基础进行一番探讨。
30、这种制度称为保辜,所定期限称为辜限。
31、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