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巡院:jǐngxúnyuàn 基本解释:●详细解释:官署名。职掌平理狱讼及警巡检稽之事。辽代始置于京师,金元因之。《金史·百官志三》:“诸京警巡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总判院事。副一员,从七品,掌警巡之事。”元杜仁杰《耍孩儿·喻情》曲:“警巡院倒了墙--贼见贼。”《续文献通考·职官九》:“辽南面五京警巡院,官有警巡使、副使……元左右警巡二院,官有达嚕噶齐使、副使、判官各一人,典史各三人。”
1、录事司:初为警巡院,至元十四年(1277)改置录事司。
2、诏自大定十一年十一月郊祀赦后,尚书省、御史台、户部、转运司、警巡院多支俸粟折钱,皆追还之。
3、太祖七年(1212)置警巡院。
4、大都则设左、右警巡院,“分领坊民事”,下设四隅,辖五十坊;南城区居民区划分为六十二坊,后添设南城巡院管辖①(大同路、辽阳县元初均设警巡院,改置路所后废罢)。
5、大奉国臣者,辽阳人,永宁太后族人,先为东京警巡院使,以赃免去,欲因太后求见,海陵不许。
6、金朝廷在中都地区,另设立有与大兴府平行的若干专门机构,如司法机构中都路按察司、警察机构中都警巡院、经济管理机构中都都转运司等。
7、贾仲明吊词曰:“警巡院职转知州,关叟相亲为故友。
8、上谕尚书省,遣官诣各路通检民力,命户部尚书贾执刚与汝砺先推排在都两警巡院,令诸路所差官视以为法焉。
9、警巡院判,除县尹,又除大兴府判,次除知和州。
10、1153年(贞元元年)改称为北京路,设置有留守司、都转运司、警巡院等宫署。
11、明裁省警巡院并入兵马司,增置中、东、西三城,置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各置指挥、副指挥,画境分领京城内外,掌维持京城治安,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等事。
12、所属有大都路兵马都指挥使司、司狱司、左右警巡院、大都警巡院、大都路提举学校所。
13、至元六年(1269)省警巡院入县。
14、路兵马都指挥使,分南北二司,掌京城警备事务,另有左、右警巡院掌民事及供需。
15、左右两院分领新城五十坊,南城警巡院管理南城坊。
16、文昭孙?诋廷实为奴,及妄诉殴詈,警巡院鞫对无状,法当诉本贯。
17、辽始置五京警巡院,有使及副使。
18、四卷,所记皆平时见闻,多杂以神怪之事,但史料价值不可低估,如处州砂糖竹箭,高克恭弛火禁,脱脱开旧河等,均对研究杭州历史有较大价值。明裁省警巡院并入兵马司,增置中、东、西三城,置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各置指挥、副指挥,画境分领京城内外,掌维持京城治安,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等事。
19、元置大都左、右警巡院及上都(今内蒙古多伦西北)警巡院,各置达鲁花赤、使及副使、判官等官。
20、录事司:初置警巡院,至元二年(1265)改置录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