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狱:tīng yù 基本解释:●详细解释:听理讼狱。《国语·鲁语上》:“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墨子·非乐上》:“王公大人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此其分事也。”《尚书大传》卷四:“君子之于人也,有其语也,无不听者,皇于听狱乎!”《孔丛子·刑论》:“夫 公父氏 之听狱,有罪者惧,无罪者耻。”★审理诉讼。《国语.鲁语上》:「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
1、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
2、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
3、从此图的题款“临民听狱,以庄以公。
4、译:桓公(桓温)任荆州刺史时,一心想在江汉地区施行德政,不想靠酷刑威慑百姓。他面对徒众,称“吾教以慈俭无为为宝,今听狱讼,设刑威,若有司然,吾教果如是乎?
5、察狱之吏当受其辞而断其罪,故使善听狱如皋陶者献之。
6、◆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
7、《礼记.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
8、黄省曾注:“《周礼》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9、《书?吕刑》:“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
10、《尚书?吕刑》记载:“听狱之两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意思是说当时的司法官“断狱息讼”时,在要求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到齐后,应当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通过察看“五辞”的方法,审查判断其陈述是否确实,并据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进行定罪量刑。
11、在向来的法制史文献里,通常都会将经义折狱此种特殊的法律审理机制与解释方法,溯源自西汉董仲舒所极力倡导的“春秋听狱之法”。